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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婷婷、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婷婷,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46号原告卢婷婷。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婷婷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王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婷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婷婷承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