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898号原告杨世云,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新津乡五间村1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07182588。委托代理人蒲云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平,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0208259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云与被告吴志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