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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艳与陈海斌、罗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陈海斌,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603号之一原告李艳。被告陈海斌。被告罗丹。担保人陈礼强(陈礼祥),男,汉族,住长沙市。担保人万耀荣,女,汉族,住长沙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112民初6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陈海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众泰牌小车、被告罗丹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起亚牌小车及被告罗丹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的车辆交易权。现担保人陈礼强、万耀荣自愿提供登记在陈礼祥名下的与万耀荣共有的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乌字第号房屋坐落在望城区的房屋产权对本院在本案中已查封的上述三辆车辆的交易权进行置换,原告李艳同意该担保人提出的请求并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将本案的保全标的物变更为担保人陈礼强、万耀荣提供的上述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海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众泰牌小车的车辆交易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罗丹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起亚牌小车、车牌号为湘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的车辆交易权的查封;三、查封登记在陈礼祥名下的、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乌字第号、房屋坐落在望城区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审 判 长  杨 恋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人民陪审员  李果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