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银昌、慈溪汤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银昌,慈溪汤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叶银昌。被执行人:慈溪汤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邹小增,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叶银昌与慈溪汤成餐饮有限公司(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5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汤成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椅子、桌子等餐饮物品)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中查封且已评估,评估价为25440元,已不足清偿另案债权11888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19251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40.50元、执行费188.7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