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9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振海与梁广龙、梁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海,梁广龙,梁森,梁广耀,梁广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909-3号原告梁振海,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委托代理人陆宇,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广龙,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告梁森,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告梁广耀,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告梁广全,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海与被告梁广龙、梁森、梁广耀、梁广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振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振海负担。审判员 韦永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