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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振芳与邓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芳,邓伟,向琳琳,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芳,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邓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向琳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系邓伟之妻)被执行人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邓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厚峰,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日照市。本院在执行张振芳与被执行人邓伟、向琳琳、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振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东宁审 判 员  顾 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