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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金海波与夏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波,夏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460号原告:金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官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美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波诉被告陈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波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海波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金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