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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331号原告朱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