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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行胶南大村支行理务关分理处与董淑润、徐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行胶南大村支行理务关分理处,董淑润,徐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行胶南大村支行理务关分理处,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董淑润,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风梅,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行胶南大村支行理务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董淑润、徐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376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商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