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聪与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靳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靳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1079号原告王聪,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欢喜,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9楼904房。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会秘书。委托代理人李雅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靳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村阳光小区6栋201底楼。法定代表人李维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远林,男,1982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原告王聪诉被告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屋公司)、长沙市靳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靳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韶鹰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聪的委托代理人段欢喜、被告吉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雅纯、被告靳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远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聪诉称:2014年7月13日,原告王聪前往被告靳江公司开发的“兰亭湾畔”商品房项目购置房产,与置业顾问谈定购买,房屋总价560000元后,原告当天缴纳定金10000元。缴纳定金时,原告王聪被置业顾问告知“现在通过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交8000元可享受折抵房款70000元”的优惠活动,原告当即缴纳团购费8000元,并与置业顾问签订了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不久,原告王聪去售楼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为房屋单价每平米5856.52元和购房款560000元,并没有给予原告享受8000元团购折抵房款70000元的优惠,被告靳江公司告知原告,如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团购费不能退还,购房款和定金也不能退还,原告最终没有与被告靳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被告至今也没退还购房定金和团购费,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吉屋公司收取团购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2、判令被告吉屋公司返还团购费8000元及计算至执行日止的相应利息,且被告靳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吉屋公司辩称:1、被告吉屋公司与原告王聪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原告王聪认定被告吉屋公司收取团购费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不成立,被告吉屋公司无需返还团购费及利息;3、《VIP协议》均已实际、正当履行完毕,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被告吉屋公司没有再退还团购费及利息的义务或责任;4、《VIP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予退费的情形,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告吉屋公司不应退款,原告亦应遵守双方的约定;5、原告王聪不能援引《VIP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而要求被告吉屋公司退费;6、原告王聪主张的是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缴纳定金后,开发商才告知原告王聪有购房优惠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被告靳江公司辩称:1、被告靳江公司未收取原告的团购费,无退还原告团购费的义务;2、原告王聪主张未享受优惠与事实不符,认购书中明确注明了优惠了折扣吉屋网减七万,最终成交价格为56万元,明显原告王聪已享受了优惠,原告王聪签订了认购书后因其自身原因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王聪签订VIP申请书缴纳团购费享受了认购优惠,依认购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在签订正式的认购书后团购费不予退回。原告王聪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原告王聪向被告吉屋公司提交一份《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一、VIP会员条件及VIP会员权利,申请成为吉屋网团购VIP卡会员需缴纳人民币8000元的团购费;吉屋网团购VIP卡会员在购买其合作伙伴被告靳江公司开发的兰亭湾畔开盘当天可享8000抵70000优惠;二、申请人确认原告王聪已知需缴纳人民币8000元团购费后才能成为吉屋网的VIP卡会员,在正式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团购费不予退还。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放弃购房者,有权申请退还团购费(不计利息);(四)本人认可:1、被告吉屋公司为此次活动收取团购费人民币8000元,此费用不抵扣房款,仅做为团购费,由被告吉屋公司开具相应收据;2、吉屋网仅向吉屋网VIP卡会员提供得到购房优惠的服务,但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将不对购房者购买指定楼座特惠房的购买行为和购房者购买到的房屋的质量等问题承担任何担保或连带责任;3、原告王聪已知晓此次活动的全过程,同意能加吉屋网团购活动,并自愿缴纳8000元团购费。王聪于当日向被告吉屋公司交纳了8000元团购费,被告吉屋公司向王聪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载明收款项目名称为:广电兰亭湾畔团购服务费。同日,原告王聪与被告勒江公司签订了《兰亭湾畔商品房认购书》,载明原告王聪认购由被告勒江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该商品房面积95.62平方米,单价为7200元每平方米,购房原总价为692621元,原告选择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该商品房的优惠折扣为吉屋网优惠减70000元-32621元后,成交价格为590000元。尔后原告王聪向被告靳江公司交纳了10000元定金及部分购房首付款160000元。2014年11月9日原告王聪出具委托授权书一份,委托汤长江办理与被告靳江公司关于房款17万元整退款事宜,此委托授权书中载明“房款发票拾柒万元已交签约中心”。2014年12月12日,被告靳江公司将退房款160000元(17万元-定金1万元)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原告王聪。另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吉屋公司与被告靳江公司签订《广电地产【兰亭湾畔】电商团购合作协议书》,被告靳江公司委托被告吉屋公司为其开发的广电地产【兰亭湾畔】项目开发吉屋网-“吉屋会”电商团购活动,在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被告吉屋公司引导客户在被告靳江公司营销中心购买吉屋网“会员卡”,凭“会员卡”成为吉屋会会员,购房可获取吉屋会会员额外优惠。以上有原告王聪提交的《收款收据》、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被告靳江公司提交的《商品房认购书》、《广电地产【兰亭湾畔】电商团购合作协议书》、原告王聪的委托书及银行转帐凭证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聪向被告吉屋公司出具了《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被告吉屋公司亦收取了原告王聪向其缴纳了团购优惠服务费8000元,双方实质上就团购服务的民事权利义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原告王聪向被告吉屋公司缴纳团购服务费后,被告吉屋公司应为原告王聪在其购买意向房源时争取到的整房价直降70000元的优惠。本案中,原告王聪以被告吉屋公司未为其争取购房优惠为由要求其退还团购费,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王聪与被告靳江公司签订《兰亭湾畔商品房认购书》时,被告靳江公司确已给予原告王聪70000元的购房优惠,虽然原告王聪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有关优惠不包括该优惠活动,故本院对被告靳江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为,被告吉屋公司已履行了其为原告王聪争取团购优惠的义务,且原告王聪亦实际享受了团购优惠成功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被告吉屋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王聪要求被告吉屋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靳江公司并非团购活动的合同当事人,原告王聪要求被告靳江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