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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方黎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黎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830号罪犯方黎明,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黎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方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黎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黎明确有悔改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