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管志文,韩军,佟秀峰,李志,陈生,陈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60号。负责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管志文,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韩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佟秀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志,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国栋,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志文、韩军、佟秀峰、李志、陈生、陈国栋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存款人民币84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