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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邵常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常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84号罪犯邵常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胶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常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邵常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常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邵常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邵常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常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