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吉海诉青岛安捷快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海,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朱吉海,男,1972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淮安路171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朱吉海代收款387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