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刑初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县,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xx县xx佳苑*号楼。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xx复印社,伪造“拜泉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印章一枚,供杨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车辆贷款使用,非法获利50.00元。后杨某某未能办理车辆贷款,遂将该枚印章销毁。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xx复印社查获并扣押齐齐哈尔市xx公路(xx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印章一枚、中国xx网络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印章一枚、长春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哈尔滨xx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印章一枚、及其他印章三枚。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齐哈尔市xx公路(xx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印章、“中国xx网络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印章、“长春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印章、“哈尔滨xx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印章均系伪造。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印章拍照;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拜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中国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长春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信息查询单、黑龙江xx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齐齐哈尔xx公路(xx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齐齐哈尔市xx公路xx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办公室证明、拜泉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证明、收入证明及介绍信复印件;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辩认笔录;拜泉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拜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鉴于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预交罚金,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春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春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