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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书毫与上海粤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毫,上海粤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789号原告杨书毫,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邱有坤、周樑,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粤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原告杨书毫与被告上海粤嘉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莲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毫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厂区的厂棚搭建工作。原告于次月完成承揽工作。2015年11月,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2,216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承揽价款412,216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因被告将厂棚工程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大棚长度42米,宽25米,柱子高度8米,材料由原告提供、安装和制作;材料柱子396×199,大梁用60焊管做圆弧梁,壁厚2.0,圆钢14组成,行条120×2.0镀锌C型钢彩钢板0.4地板,每平方170元。按屋面实际面积计算,土建除外;付款方式:预付款3万元,5月份后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搭建了厂棚,价款总计177,480元。之后,厂棚中1根柱子被车子撞坏,原告在2014年8月为被告调换了柱子,价款计6,5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4月即为被告的旧厂棚做过维修,维修价款总计17,996元。2012年1月,原告又承揽了被告拆旧棚、建新棚的工程,承揽价款总价为525,000元。2014年,原告为被告老厂房修建、新建厂房屋面,价款总计43,560元。综上,原告为被告承建厂棚的价款总计770,536元,被告陆续支付价款总计358,320元,余款412,216元一直未付。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股东杭萌在结算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以下内容:“2012年1月12日老厂房拆、建总价525,000元;2011年4月29日17,996元;2014年3月11日东面厂房建24m×43.5m=1044m2×170=177,480元;老厂房修建、新建厂房屋面43,560元(;)厂房换柱子6,500元(;)2012年之前付款310,320元;2014年付款48,000元;总计:770,536元减去付款358,320元,余款412,216元。经双方丈量确认欠下412,21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协议书》、结算单、明细单、照片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于2011年至2014年间还发生其它承揽业务,被告对这些承揽业务相应的价款以及结欠的价款均已确认无误,故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粤嘉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书毫价款人民币412,216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41.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