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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诉刘风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刘风兰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姜艳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明海,村书记。被告:刘风兰,女,汉族,1964年3月9日生,户籍住址: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风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锡哲人民陪审员  李水涛人民陪审员  黄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爱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