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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卿方秀与凌风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方秀,凌风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641号原告卿方秀,女,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天堂村民小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511237344。委托代理人蒋礼超,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凌风波,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大松林村孙家坪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308056656。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方秀与被告凌风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方秀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风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卿方秀在本案诉讼��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凌风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原告卿方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方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卿方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