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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250号原告:汪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姜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智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