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250号原告:汪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姜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智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