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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易勇与熊荣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勇,熊荣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633号原告易勇,被告熊荣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勇与被告熊荣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勇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易勇负担。审判员  王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龙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