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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9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饶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民初179号原告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饶贵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饶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贵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于200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喜欢赌博,将家庭收入全部输光,还经常因被告赌博发生打架,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协议离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给付了10000元钱,被告拿到钱后又反悔,此后一直分居,特具文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饶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协议离婚不成,自此便分居生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饶某与被告张某甲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原、被告登记结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只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属实,但这些矛盾尚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被告尊重原告,勤俭持家,以实际行动挽回原告感情,双方互相包容,摒弃前嫌,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事实,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饶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饶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艾洪仁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人民陪审员  陈筱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