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秀玉与徐保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玉,徐保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27-2号原告:张秀玉。被告:徐保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6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徐保良驾驶的鲁H号轿车一辆,现被告徐保良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轿车一辆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徐保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保良驾驶的鲁H号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