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军昌、路之秀、李荣昌、闫红英、李菊英、鲜先明、李海蓉、李亮与被上诉人徐春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昌,路之秀,李荣昌,闫红英,李菊英,鲜先明,李海蓉,李亮,徐春秀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昌,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路之秀,女,生于1942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系李军昌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昌,男,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红英,女,生于1966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英,女,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鲜先明,男,生于1965年7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蓉,女,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生于1986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严政,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秀,女,生于1976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委托代理人郭晓,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军昌、路之秀、李荣昌、闫红英、李菊英、鲜先明、李海蓉、李亮与被上诉人徐春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诉人李军昌、路之秀、李荣昌、闫红英、李菊英、鲜先明、李海蓉、李亮不服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通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昌、路之秀、李荣昌、闫红英、李菊英、鲜先明、李海蓉、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政、李琴,被上诉人徐春秀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巴通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李军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国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