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侯秋顺、侯虹飞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秋顺,侯虹飞,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行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秋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虹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委托代理人褚慎敬,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侯秋顺、侯虹飞因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侯秋顺、侯虹飞于2014年12月9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侯秋顺、侯虹飞邮寄的申请材料,认为需要补正,于12月18日邮寄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侯秋顺、侯虹飞在收到该补正通知书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12月26日进行了补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收到侯秋顺、侯虹飞补正后的行政复议材料后,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实施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1679号),是依据2012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关于张家口市等5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14号)作出的。该批复中说明:“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和邯郸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据此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其内容为:“褚庆敏等8人,你们对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唐山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实施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1679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批复所征土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该《行政复议告知书》当日邮寄送达侯秋顺、侯虹飞。侯秋顺、侯虹飞对该《行政复议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侯秋顺、侯虹飞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河北省人民政府经审查,侯秋顺、侯虹飞申请复议的事项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属其管辖,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侯秋顺、侯虹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故侯秋顺、侯虹飞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侯秋顺、侯虹飞的诉讼请求。侯秋顺、侯虹飞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称建设用地批复转征函系国务院批准与事实不符,该转征函内容明确指向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进行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上诉人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冀政转征函(2012)1679号建设用地批复是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514号批复作出,且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是经国务院批准作出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复议申请没有管辖权,且作出复议告知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张家口市等5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14号)及《张家口市等5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能够证实侯秋顺、侯虹飞申请行政复议的《关于唐山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实施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1679号)确系经国务院批准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接到侯秋顺、侯虹飞的复议申请后,查明侯秋顺、侯虹飞所申请的征地批复行为是经国务院审批的,依照法定程序对侯秋顺、侯虹飞作出书面告知,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侯秋顺、侯虹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侯秋顺、侯虹飞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锦霞代理审判员 梁俊丽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