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彩霞与被执行人刘梦斌、张玲叶、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宝狮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霞,刘梦斌,张玲叶,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宝狮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赵彩霞,女。被执行人刘梦斌,男。被执行人张玲叶,女。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宝狮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彩霞与被执行人刘梦斌、张玲叶、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宝狮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梦斌、张玲叶、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宝狮汽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