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彭苏周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苏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41号罪犯彭苏周,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资源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苏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田秀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3.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5月27日、2011年8月13日、2013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彭苏周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以罪犯彭苏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苏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苏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苏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田秀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3.2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