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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某原告杨海波与邓某甲被告邓雄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原告杨海波,邓某甲被告邓雄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民初355号原告杨某原告杨海波,居民。被告邓某甲被告邓雄扬,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海波与被告邓雄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昶秀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杨海波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东工作时认识,于×200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3月××2日生育儿子邓某乙,××××,2005年××4月××8日生育儿子邓某丙,婚后夫妻感情日剧下滑,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邓某乙、邓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自建房屋价值约8万元),原告将所得精神损失费、分割的财产作为儿子的抚养费;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甲辩称被告邓雄扬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暴,与原告相濡以沫十年,生育二子,在原告沉迷赌博欠债十几万时,原、被告共同还债,其父母代还7万余元,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东工作时认识、相恋,于××××2002年××12月××1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桂贵覃振婚第2002157号),于××××2004年年××3月××2日生育儿子邓某乙,××××,2005年××4月××8日生育儿子邓某丙。婚后,因原告赌博欠债,原、被告及被告父亲共同偿还,两个儿子邓某乙、邓某丙由被告父母抚养并承担抚养费。2016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3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案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长达十几载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二个儿子,虽双方因家庭琐事有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为家庭和子女的幸福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对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杨海波要求与被告邓雄扬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由原告杨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昶秀书记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