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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瑞洲与刘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224号原告刘瑞洲被告刘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洲诉被告刘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