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作堂与刘澈(刘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作堂,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澈(刘彻),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陈作堂申请执行刘澈(刘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作堂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澈(刘彻)的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澈(刘彻)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作堂未受偿金额为202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