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5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5民初656号原告: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原告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模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分批向原告采购本白70克双胶共两千余吨,总价款1190502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告供货60.64吨,货款324906.43元,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2015年3月10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结算付款未果。同年5月15日,在造纸公司的催款压力下,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催款仍未果。同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延期付款申请书》,确认拖欠货款金额并承诺于2015年6月3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拖欠货款274906.43元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7.4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2015年12月18日止;以27.49万元基数,从2015年12月1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分批向原告采购本白70克双胶共2216.95吨,总价款11905021.5元。合同第二条约定,第一车皮货到后一个月内开始支付货款。在原告陆续交货过程中,被告陆续付款。每六个车皮结账一次,货清款清。否则原告可停止发货。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被告原因拖欠货款,被告每日应付给原告应付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为:因资金回笼慢等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目前尚欠被告货款274906.43元,余款还款计划为:于2015年8月24日前还款5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还款5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款5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还款74906.43元。同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5年11月18日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5年12月18日支付货款17.49万元。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延期付款申请书、还款计划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5年11月18日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5年12月18日支付货款17.49万元。后被告未按还款计划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7.49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2015年12月18日止;以27.49万元基数,从2015年12月19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被告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waex4xgjlhghlaszcq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陈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严曼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