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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口镇信用社与周圣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口镇信用社,周圣之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口镇信用社被执行人:周圣之等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凤城证经(金)字第216号公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圣之银行存款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4.28-2017.4.28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