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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517-1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经营者:杨俊凤,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8栋122。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腾建筑机械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