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武广与被告段立新、张静、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广,段立新,张静,王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武广与被告段立新、张静、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2111号原告张武广被告段立新被告张静被告王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广与被告段立新、张静、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