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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正敏与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敏,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441号原告张正敏,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兴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3022幢一层A区118室。法定代表人章建波,总经理。被告正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欧国强,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萍,女,在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庆东,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敏诉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正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晨阳二〇一六年四���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