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献县清全建材租赁站与江苏广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清全建材租赁站,江苏广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484号原告献县清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淮镇东于庄村。经营者曹清全,男,195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江苏广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珠湖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清全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献县清全建材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