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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郝加卫诉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郝加卫,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郝加卫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3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郝加卫上诉称:高速公路复耕过程中的复耕标准、堡坎质量是由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与业主单位在复耕协议中约定的,上诉人因堡坎质量问题向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解决,2015年6月30日汉源县国土局回复上诉人,要求由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处理,但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只是口头忽悠上诉人,根本不向上诉人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也不作任何答复。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并按一审的请求事项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临时用地的复垦问题而产生纠纷,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在临时用地复垦过程中所担负的职责不是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故上诉人郝加卫起诉要求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标准质量将堡坎砌好,并确认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郝加卫的起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