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彭卫平与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韩敏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卫平,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彭卫平,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穆文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松,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韩敏,住贵州市黔西县。申请执行人彭卫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韩敏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借款920496.6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7.5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以45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6月29日止;以445496.63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支付违约金18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韦松有银行存款167.08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韦松的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另查得被执行人韩敏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平布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A区A1幢608房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提交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被执行人韩敏的房产评估拍卖期间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冻结被执行人韦松的少量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敏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平布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A区A1幢608房房产,并提交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张草萍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志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