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岳云峰与凤凰实业(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云峰,凤凰实业(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55号原告岳云峰,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玉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凤凰实业(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政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云峰因与被告凤凰实业(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岳云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凤凰实业(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云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云峰负担。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