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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加伍与狄瑞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伍,狄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75-1号原告:董加伍,男,1974年11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狄瑞美,女,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1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狄瑞美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被告已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狄瑞美银行存款35000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狄瑞美银行存款35000的冻结。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