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中林与徐金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中林,徐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沈中林,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惠珍,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金连,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逾期利息24,3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社保、工商注册情况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亦不知其去向,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