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0执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洪云华申请执行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云华,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0执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洪云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台江县台拱镇秀眉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台江县金秋梨商业城有三间门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台江县金秋梨商业城三间门面。二、被执行人台江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