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罗必华与彭明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必华,彭明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罗必华,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彭明端,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09)宜珙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彭明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60671800********上的存款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