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327号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永刚。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观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