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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华文与段树芳、索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文,段树芳,索小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152号原告杨华文,农民,被告段树芳,农民。被告索小四,退休职工。原告杨华文与被告段树芳、索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文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