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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叶洪荣诉李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荣,李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3民初786号原告叶洪荣,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包钢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李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包钢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叶洪荣诉被告李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洪荣与被告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洪荣诉称,原告与被告买卖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某房屋,被法院认定无效,被告李强在买卖过程中到房管局配合了过户,原告取得了房本,并支付了房款22.5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被告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在这起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被告李强到房管局配合过户的行为,就不会导致原告损失22.5万元。故被告李强应赔偿原告损失22.5万元。另外,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契税5000元应予退还。被告李强因涉案房屋受到定金2万元也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所交定金2万元;2、被告赔偿损失22.5万元;3、判决因合同无效,所交过户税费5000元应退还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强辩称,被告和原告没有买卖关系,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收到原告所说的22.5万元的购房款及过户税费5000元。所以不同意返还上述钱款。2万元的定金是田凤珍转交给被告的,只同意返还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强与被告叶洪荣因买卖位于包头市昆都仑某房屋引起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被告李强的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确认为被告李强所有,李强因涉案房屋收到的定金,应予退还原告叶洪荣,剩余款项继续追缴返还;后原告叶洪荣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包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叶洪荣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包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内民申字第9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叶洪荣的再审申请。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田凤珍骗取了原告叶洪荣购房款22.5万元,后田凤珍将该房屋过户给叶洪荣,根据该判决书可以看出田凤珍犯诈骗罪,并且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原告叶洪荣与被告李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民事裁定均支持了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即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书无效,但李强应向原告叶洪荣返还定金2万元,其余房款应向田凤珍继续追缴返还,故本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叶洪荣定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叶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洪荣负担2375元,由被告李强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