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85号原告王某,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孔某某,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