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85号原告王某,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孔某某,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