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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雷,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雷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雷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理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现无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