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奥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诉蔡立英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奥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蔡立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042号原告北京市奥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甲1号。法定代表人高长茂,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云,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蔡立英,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奥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通仓储公司)与被告蔡立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奥通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秀云,被告蔡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通仓储公司诉称:在蔡立英退休问题上,我公司曾咨询丰台社会保险科,丰台社保科同志建议给蔡立英发三封告知书,以提醒其本人,尽快提交有关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材料,如果本人拒收,那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蔡立英本人负责。因此,我公司在2013年11月期间连续向蔡立英发了三次告知书,通知蔡立英携带办理本人退休的有关材料到公司,我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本人再次拒收,至此,在蔡立英退休问题上,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蔡立英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1月到期,我公司没有义务再发放其工资。至于退休工资,是由于蔡立英本人原因才导致至今其未能退休,所以我公司认为,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应由蔡立英本人负责。请求人民撤销京丰劳仲字[2015]第536号裁决书。被告蔡立英辩称:我于2000年5月入职奥通仓储公司,任职出纳。由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中有一些问题,我向有关部门反应后,奥通仓储公司就以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不发放我工资。近几年来,我都是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属于我的工资。如今我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该单位又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办理退休,使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给我造成了很大负担。本院认为,蔡立英要求奥通仓储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主张退休待遇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京丰劳仲字[2015]第536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奥通仓储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奥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生辉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钟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