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慧萍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慧萍,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691号原告:董慧萍。委托代理人:张锦伟、吴根福。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慧萍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晓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