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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慧萍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慧萍,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691号原告:董慧萍。委托代理人:张锦伟、吴根福。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慧萍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晓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