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陈康、施德庆、何其贤、白丽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陈康,施德庆,何其贤,白丽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责人陈建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敏,女,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康,男,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施德庆,女,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何其贤,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白丽莎,女,住址同上。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陈康、施德庆、何其贤、白丽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8527.1元及其利息11596.73元和诉讼费263元,公告费2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执行得款22000元已兑付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0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